(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詹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5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被告人詹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詹某甲到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村六组54号1室邢某租住处,推门入室,窃得邢某的人民币2580元钱。事后,被告人詹某甲退出人民币800元给被害人。被告人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人詹某乙、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交易明细、提取笔录、聊天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詹某甲退赔给被害人邢某人民币1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