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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无业。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被上诉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被上诉人姜某在本院二审期间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应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鉴于当事人共同财产较多,且复杂,经本院主持调解不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卢某。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