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苏向东与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向东,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028号原告苏向东,男,回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杨兴波。原告苏向东诉被告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向东诉称,被告以投资运营殡葬行业纳骨塔项目为由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和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期限均为6个月,即借款2万元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借款1万元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2、被告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1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借款2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每日千分之二的罚息;4、被告支付按借款总额30%计算的违约金9000元。经审查,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7月6日被双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赫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向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颖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