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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王心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王心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南欢。被执行人王心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心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艳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