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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贩毒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花、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杰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幼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冷水滩区先后7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毒品海洛因7小包,共重0.7克。公安民警将陈某某抓获时,当场从陈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4.92克。详情如下:1、2015年1月8日15时许,陈某某在冷水滩区湘纸小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海洛因1小包,重0.1克;2、2015年1月9日8时许,陈某某在冷水滩区湘纸小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海洛因1小包,重0.1克;3、2015年1月9日14时许,陈某某在冷水滩区湘纸小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海洛因1小包,重0.1克;4、2015年1月9日17时许,陈某某在冷水滩区湘纸小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海洛因1小包,重0.1克;5、2015年1月10日6时许,陈某某在冷水滩区湘纸小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海洛因1小包,重0.1克;6、2015年1月10日13时许,陈某某在冷水滩区湘纸小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海洛因1小包,重0.1克;7、2015年1月29日11时40分许,陈某某在永州市疾控中心路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覃某某海洛因1小包,重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通话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5.62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时从被告人陈某某处缴获的毒品海洛因4.92克,系被告人陈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毒品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缴获的毒品海洛因4.92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唐 花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