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快速印刷(上海)有限公司诉姜美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快速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姜美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61号申请人快速印刷(上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姜美娟。申请人快速印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速印刷公司)与被申请人姜美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快速印刷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50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快速印刷公司已在2015年2月13日支付了姜美娟3,633.08元,包括了2014年12月份的工资。仲裁裁决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虽然快速印刷公司没有支付2015年1月的工资,但姜美娟还有3,781.41元的借款��有返还,该借款与1月份工资抵销。仲裁裁决第二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姜美娟有借款没有核对完毕,快速印刷公司要求姜美娟前来对账,但其拒绝,因此快速印刷公司还没有支付12月份的工资。但该工资没有支付是因为财务上还有手续没有完成,姜美娟以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快速印刷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第三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4、姜美娟没有提出要休年休假,其辞职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主张年休假工资不符合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第四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快速印刷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被申请人姜美娟答辩称:2月13日确实收到了3��633.08元,该款已包括2014年12月的工资在内,因此姜美娟不再要求快速印刷公司支付仲裁裁决第一项涉及的款项。姜美娟1月13日提出离职,积极配合交接,1月14日还发短信办理交接,交接手续已办完,姜美娟并明确跟财务表示借款可以扣除,但快速印刷公司没有支付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的工资。虽然解除劳动合同前姜美娟没有提出休年休假,但解除时提出了,这种情况下快速印刷公司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姜美娟提供了劳动,则快速印刷公司应依法支付工资。现仲裁裁决第一、二项要求快速印刷公司支付工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虽然姜美娟离职时尚有借款未还清,但仲裁委员会认定快速印刷公司尚有工资未支付,由此姜美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快速印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法律、法规亦正确。若快速印刷公司坚持要求姜美娟归还借款的,应另行主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快速印刷公司应统筹安排年休假。其认为姜美娟未主动提出休年休假,则快速印刷公司可不支付相应的工资,理解有误。仲裁裁决第四项适用法律、法规亦正确。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快速印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快速印刷(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509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快速印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