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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浩洋电子有限公司与襄垣县鑫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浩洋电子有限公司,襄垣县鑫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5号原告:广州市浩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蒋伟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凌礼辉,均系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垣县鑫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襄垣县(国税局对面)。法定代表人:王海冰。原告广州市浩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鑫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敏、凌礼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6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供方为需方提供山西省长治襄垣300平方米灯光项目的舞台灯具一批,合同书对产品型号、价格、数量、总货款及结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29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签订合同后两天内支付250000元;产品交货前两天,被告支付676100元;余款102900元在2012年2月7日演出后的两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把该批灯具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把余款102900元给原告。2013年7月17日,被告签署《协议书》,承诺预付原告2万元后,原告维修该批灯具,并承诺会把余款还清。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至9月28日派人到山西对该批灯具进行了维修。但被告不仅未支付维修款项,而且仍然一直拖欠货款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02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2月9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1月9日为2678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光灯泡一批,合同总价款为1029000元;2012年1月5日安排广州发货,到货48小时内被告对产品验收;货款分三次付清:2011年12月18日前支付250000元、交货前两天支付676100元、2012年2月7日演出结束后2天内付清尾款102900元。原告陈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货,但被告只支付了第一、二笔货款,余款102900元一直未付。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以传真形式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修损坏的灯具,被告还在《协议书》中确认尚欠原告尾款未付清,对此表示歉意,希望待演出获得收入后再逐步还清。原告还提供了《售后服务现场记录单》,证实在2013年9月为被告维修涉案灯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销售合同书》、《协议书》和维修记录等,证实向被告提供了涉案货物,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原、被告虽然未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但被告拖欠最后一笔货款102900元至今未付,事实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襄垣县鑫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浩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90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2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89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襄垣县鑫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何玉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