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夏某、胡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夏某,农民。原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