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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夏某、胡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夏某,农民。原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