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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鞠宪诉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宪,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鞠宪。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鞠宪诉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沈璟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英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