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鞠宪诉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宪,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鞠宪。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鞠宪诉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同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沈璟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英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