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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增军、罗献国与罗献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军,罗献国,浙江东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281号原告:赵增军。委托代理人:谢海华。委托代理人:应军匡。被告:罗献国。第三人:浙江东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鑫栋。委托代理人:周毅。委托代理人:吴燕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军与被告罗献国、第三人浙江东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增军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增军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