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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二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任金山与山东中大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金山,山东中大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任金山。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五路217号。法定代表人李长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振彬,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