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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29号原告秦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瑞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