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牟家洲、王桂娥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家洲,王桂娥,牟庆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牟家洲,农民。申请人:王桂娥,农民。被申请人:牟庆旭,待业人员,离家出走前住址同上。申请人牟家洲、王桂娥要求宣告牟庆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牟家洲与王桂娥系夫妻关系,牟庆旭系两人婚生儿子,牟庆旭于1992年8月离家出走外出打工,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牟庆旭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牟庆旭,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籍贯山东省海阳市发城镇发城村,待业人员,系申请人牟家洲与王桂娥的次子。2014年6月19日海阳市发城镇发城村民委员会及海阳市公安局发城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牟庆旭于1992年8月离家出走,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牟庆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牟庆旭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明、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情况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牟庆旭于1992年8月离家出走,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牟家洲与王桂娥作为牟庆旭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牟庆旭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牟庆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明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