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少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秀平、井某某与王成文、夏华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文,王秀平,井某某,夏华芳,李晓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少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文,市民。委托代理人白云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迟,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夏华芳,市民。原审被告李晓明,现在聊城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临街楼。负责人侯朝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炳增,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王成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王成文于2015年7月14��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成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丰 雷审判员 范晓静审判员 贾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