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光荣诉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616号雷光荣,男,农民。委托代理人万世祥,靖边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小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光荣诉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