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光荣诉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616号雷光荣,男,农民。委托代理人万世祥,靖边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小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光荣诉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