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67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清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苏彦明、被告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长女喻若轩。××××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2月1日生次女喻若彤。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不本分工作,致使家庭一贫如洗,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并开始分居。2014年原、被告曾协商离婚事宜,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被告反悔。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两个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喻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之前闹过离婚,只是气话,原告之所以离婚,是因为家里条件不好,孩子又是××,我给不了原告所想要的生活。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对原、被告提供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李某提供证据: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喻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喻若轩;××××年××月××日生次女喻若彤,现两个女孩均随原告生活。期间,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5年5月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2015年5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且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双方就完全能够和好。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清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世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