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青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学府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学府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夏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午,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学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西部电子时代广场一楼怡园大厦1层162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学府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自愿放弃退还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