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辛相连与刘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相连,刘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36号申请人辛相连,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申请人刘国富,男,1948年1月25日出生,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辛相连因与被申请人刘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国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辛相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国富名下的工资账户在4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辛颖名下的4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