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韦彩玲、李美丽等与覃守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韦彩玲。申请执行人李美丽。申请执行人李诰。被执行人覃守望。申请执行人韦彩玲、李美丽、李诰与被执行人覃守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1)田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根据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30325元,案件受理费1839元,缴纳执行费18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其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家庭没有大价值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查询银行账户也无其他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田法执字第2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超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文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