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与罗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罗均,黄万银,赵贵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10-11号。负责人:朱琴,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仁华,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均,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万银,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贵兵,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罗均、黄万银、赵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付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