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张晓辉、叶桂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小钏。委托代理人:罗利民,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晓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叶桂英,女,汉族。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张晓辉、叶桂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晓辉所有的房产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张晓辉的上述房产偿还债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554500元。该评估报告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晓辉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得款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欣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