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淑杰与徐淑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淑杰,徐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徐淑杰,男,汉族,农民,住池西区。被申请人:徐淑奎,男,汉族,农民,住池西区。申请人徐淑杰诉被申请人徐淑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淑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淑杰撤销对被申请人徐淑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费270.00元,退还申请人徐淑杰。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