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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淑杰与徐淑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淑杰,徐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徐淑杰,男,汉族,农民,住池西区。被申请人:徐淑奎,男,汉族,农民,住池西区。申请人徐淑杰诉被申请人徐淑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淑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淑杰撤销对被申请人徐淑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费270.00元,退还申请人徐淑杰。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