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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8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吴美丽、胡育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吴美丽,胡育红,吴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8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法定代表人:赵敏。被执行人:吴美丽。被执行人:胡育红。被执行人:吴海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书,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857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育红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洪明路南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第09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