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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戴某与M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MARCOLEONI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53号原告戴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毛月珍。被告MARCOLEONI,意大利公民。委托代理人吴慧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与被告MARCOLEONI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琪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的委托代理人毛月珍、被告MARCOLEONI的委托代理人吴慧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2010年初,戴某经表姐刘雪英介绍与意大利公民MARCOLEONI建立网上联系认识后,双方匆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MARCOLEONI专程从意大利来中国,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MARCOLEONI返回意大利。2010年6月,经MARCOLEONI向意大利有关部门申请获准,戴某至意大利与MARCOLEONI团聚,开始时一切顺利,但从2010年底开始,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极短,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上国外生活条件复杂,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迅速���淡恶化。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要求判令戴某与MARCOLEONI离婚。被告MARCOLEONI辩称: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同意与戴某离婚。经审理查明:MARCOLEONI系意大利公民,戴某与MARCOLEONI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5月,戴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戴某与MARCOLEONI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现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现戴某请求与MARCOLEONI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戴某与MARCOLEONI离婚。本案诉讼费120元(已��戴某预交),由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戴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MARCOLEONI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冰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