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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辖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宁凤云与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房屋行收补偿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全文

河���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173号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洛瀍政补(2014)第003号《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瀍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