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维英与吕国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吕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相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