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白坤峰与刘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坤峰,刘子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白坤峰,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刘子伟,男,成年,住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坤峰诉被告刘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坤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