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白坤峰与刘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坤峰,刘子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白坤峰,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刘子伟,男,成年,住登封市东华镇东金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坤峰诉被告刘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坤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