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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行监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金龙诉钟祥市公安局撤销行政行为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行监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金龙。再审申请人王金龙因诉钟祥市公安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龙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曾在1999年提起过诉讼,但未进入程序,请求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期限,故原一、二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且再审申请人仍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综上,王金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王金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沂审 判 员  周建立代理审判员  吴 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咏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