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卫平与青岛德全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平,青岛德全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05-1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平。被执行人青岛德全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丘路1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徐立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卫平与被执行人青岛德全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