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素兰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兰,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路7号。本院在执行张素兰申请执行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