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钱希伟贷款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希伟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2871号罪犯钱希伟,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开原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7)铁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希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钱希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指派张雷、张作为,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文博、刘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钱希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钱希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钱希伟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希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希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海秋审 判 员 仉志兰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