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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06号原告:张明亮。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奕智。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亮于2015年7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