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德磊、张辉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德磊,张辉福,许海涛,王昌生,张同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791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告:程德磊。被告:张辉福。被告:许海涛。被告:王昌生。被告:张同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德磊、张辉福、许海涛、王昌生、张同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