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范子冬与范子元、林德兰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子冬,范子元,林德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子冬,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傅智鸿,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子元,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德兰,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被上诉人范子元之妻。上诉人范子冬因与被上诉人范子元、林德兰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子冬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智鸿,被上诉人范子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林德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从上诉人的诉请内容来看,上诉人有两个诉请:1、要求两被上诉人立即重铺其屋后被其扒坏的厚0.15米,宽2.8米、长6米的水泥路面,保证所有小车在核定载质量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上下通行;2、要求两被上诉人修复通往上诉人房屋上坡道路右侧被其损坏的路面。原审法院在查明两被上诉人有损毁水泥路面的情况下,应对上诉人要求重铺水泥路面的诉请作出评判,是否有扒坏和损毁路面与是否影响通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审将通行问题与损毁行为混同,以不会影响上诉人的通行驳回了上诉人要求重铺水泥路面的诉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上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建岩代理审判员 李兆星代理审判员 严丽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锋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