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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来运与芮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运,芮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9-4号原告:郑来运,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被告:芮鹏,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芮鹏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翰林苑综合楼401、408室。因原告郑来运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芮鹏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翰林苑综合楼401、408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寿红审 判 员  栾俊华人民陪审员  程龙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