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来运与芮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来运,芮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9-4号原告:郑来运,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被告:芮鹏,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4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芮鹏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翰林苑综合楼401、408室。因原告郑来运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芮鹏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翰林苑综合楼401、408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寿红审 判 员 栾俊华人民陪审员 程龙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