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河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烨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韩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守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