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刚与刘宏、赵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刘宏,赵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刘刚。被告刘宏。被告赵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刘宏、赵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宏、赵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4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