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蔡某、傅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蔡某,傅某,苏某,郑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蔡某。被告傅某。被告苏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蔡某、傅某、苏某、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垫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