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书刚与王书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刚,王书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刚,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标,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吴松,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书刚因与被上诉人王书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书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波,被上诉人王书标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许家才审判员 耿 杰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津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