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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汪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