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贾士会与姚振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士会,姚振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贾士会,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春龙,滦南县司各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姚振敏,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贾士会诉被告姚振敏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贾士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士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