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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文悦与李怀玉、济宁金尚纳米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悦,李怀玉,济宁金尚纳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赵文悦,学生。法定代理人赵志攀,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孟凡旭(特别授权),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怀玉,济宁金尚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济宁金尚纳米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化雨镇淳集桥北2公里。法定代表人周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怀玉,济宁金尚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太白东路67号。负责人李庆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军(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悦诉被告李怀玉、济宁金尚纳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悦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李怀玉、济宁金尚纳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悦撤回对被告李怀玉、济宁金尚纳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赵文悦负担。审判员  魏圣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睿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