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邵涛停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涛停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767号罪犯邵涛停,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4)浙衢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涛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邵涛停交付衢州市衢江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因罪犯邵涛停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浙衢刑二他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邵涛停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9日,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对罪犯邵涛停提请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涛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涛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涛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涛停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0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