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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宋某某,男,24岁,汉族,个体。原告周某某诉陈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