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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建法与张世东、项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法,张世东,项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黄建法。被告张世东。被告项明娟。原告黄建法与被告张世东、项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世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项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法诉称,被告张世东、项明娟系夫妻。被告张世东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5万元,一直未归还。2014年5月8日,被告张世东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期归还,但仍未履行。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世东、项明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世东、项明娟系夫妻。2014年5月8日,被告张世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向黄建法借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张世东2014.5.8六月份先还二万,其余年底归还2011年所写借条作废”。届期,被告张世东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是:我和被告张世东原系同事,都在张家港市步行街中南鞋城工作。2011年被告张世东因还款所需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时口头约定借款一年,月息二分。借款期满后,被告张世东未能还款。2013年10月,被告张世东归还了2000元利息。2014年5月8日,我找到被告张世东后,让他重新出具了借条,被告张世东答应年底前全部还清,但到了年底后,又一分钱都没有归还。为此,我只能提起诉讼。因为借条上没有注明利息,我现在要求被告承担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世东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张世东、项明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项明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世东、项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建法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已付的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张世东、项明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