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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耀华与如皋市江安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华,如皋市江安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华。被执行人如皋市江安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修华,主任。关于张耀华与如皋市江安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676.12元,案件受理费1876元,执行费164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如皋市江安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耀华赔偿款项共计116552.12元,分期给付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给付余款66552.12元。该款项全部给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张耀华对迟延履行金等一切费用予以放弃,并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结案。二、如被执行人如皋市江安镇陈庄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期限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张耀华有权按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款项(扣除已履行的部分)继续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其他再无争议。四、双方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字纳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双方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字纳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