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催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兴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韦勇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兴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催字第0005号申请人无锡市兴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玉祁街道蓉东村185号(单位代码:70354257-8)。法定代表人韦勇刚,无锡市兴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无锡市兴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17202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无锡斯贝歇尔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城南支行、收款人为无锡市华友特钢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江阴市华之源钢贸有限公司、江苏开源钢管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无锡市兴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28日的华夏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兴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一刚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