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向士友与被告李建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士友,李建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号原告向士友。被告李建威。委托代理人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士友与被告李建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士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