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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商业江与傅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业江,傅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商业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傅昌(曾用名傅超),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商业江与被告傅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商业江负担。审 判 长  覃仁瑜审 判 员  周 波人民陪审员  何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