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解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0年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12月4日经曲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后季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与老人共同生活。2007年12月12日生育女儿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淘气,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农历11月份,原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至今。现要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48496.1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980元手机一部),原、被告各自的生活日用品归各自所有;四、被告负责清偿其婚前所借原告母亲28560元借款。被告未答辩。被告应诉时称:原告所述认识、举行婚礼、登记结婚、生育孩子等时间均属实。原、被告婚后偶因琐事淘气,现有夫妻共同债务10余万元。2013年农历11月份,原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至今。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系再婚。2000年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12月4日经曲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后季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与老人共同生活。2007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淘气,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农历11月份,原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结婚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孩子现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已有的学习、生活环境,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被告承担部分孩子抚养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及被告主张的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均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考虑。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母借款的诉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某甲(现年8周岁)由原告梁某某抚养,由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梁某某孩子抚养费5000元。三、被告李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梁某某应予协助。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微信公众号“”